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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專區
家長申請未滿2歲兒童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費用
【申請資格】
(一)育有未滿3歲兒童。
(二)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三)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兒津貼或其他政府相同性質之補助。
(四)兒童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照顧。
【補助金額】
【應備申請文件】
(下列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申請人私章)
(一)申請表。
(二)幼兒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若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補附身分證
影本。
(三)與托育人員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四)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五)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幼兒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
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證明文件。
(六)第2名(含)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
【注意事項】
(一)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但實際
支付之托育費用低於補助金額者,核實補助。
(二)申請人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備齊申請文件送至托育地點所屬之居家托育服
務中心或托嬰中心,補助日期得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
(三)申請人如逾時申請或未於限期內備齊申請文件,則補助日期自申請人備齊文件送至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之收件日(以郵戳日或簽收日為憑)起算。
(四)申報期間幼兒應未經政府公費安置 、 委託人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兒津貼 ,違反 前述規定,應繳回申報費用。委託人如意圖不法取得本申報費用而提供不實 審核資 料,致地方政府陷於錯誤核撥,除須繳回申報費用外,亦受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詐欺 得利罪追訴處罰。
(五)補助期間兒童受托情形如有異動,申請人應於異動事實發生7日內,通知居家托育服
務中心/托嬰中心,如經查有隱匿申報之情形,將逕註銷補助資格,申請人並應繳回
溢領之補助款,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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