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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托育人員(保母)登記證申請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自103年12月1日開始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者(即保母),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事宜。

一、居家托育服務登記申請資格

申請居家式托育服務的托育人員,應年滿20歲並符合以下條件:

積極資格
(申請者具備其中一項即可)

  1. 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2.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3. 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且領有結業證書

消極資格
(申請者過去不得有以下事項)

  1. 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起訴者

  2. 曾有性騷擾行為,經各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或審議)委員會審議屬實或經起訴者

  3. 為精神衛生法第29條第3項所限定之嚴重病人者

  4. 曾吸毒、暴力犯罪、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托育人員的共同居住成員若符合消極資格中任一項條件,該托育人員便不能於目前住家環境從事在宅托育服務

二、應備文件

具備申請資格後,需填具申請書並備妥以下文件資料:

  1. 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1份(含一般體檢項目、結核病胸部X光檢查、A型肝炎抗體(含IgMAnti-HAV及IgG Anti-HAV)檢驗、傷寒檢查)

  2. 【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相關系所畢業證書】、【縣市政府核發之專業訓練結業證書】,3擇一 畢業證書需為高中以上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3個月內2吋大頭照

  5. 3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6. 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切結書

  7. 申請調閱警察刑事紀錄同意書正本

  8. 自我評量後的【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附)

  9. 服務登記處所共同居住成員之名冊表格於申請表中,並檢附共同居住成員戶口名簿】(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附)

  10. 個人資料使用&資訊公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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