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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專區

家長申請未滿2歲兒童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費用

【申請資格】

(一)育有未滿3歲兒童。
(二)本縣列冊低收
入戶、中低收入戶。

(三)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兒津貼或其他政府相同性質之補助。
(四)兒童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
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照顧

 

【補助金額】

   

​ 

【應備申請文件】
(下列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申請人私章)

 

(一)申請表。
(二)
幼兒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若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補附身分證
  影本。
(三)與托育人員簽訂之
托育契約書
(四)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之
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五)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幼兒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
  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證明文件。
(六)
第2名(含)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

【注意事項】
(一)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但實際
  支付之托育費用低於補助金額者,核實補助。
(二)申請人於
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備齊申請文件送至托育地點所屬之居家托育服
  務中心或托嬰中心,補助日期得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
(三)申請人如逾時申請或未於限期內備齊申請文件,則補助日期自申請人備齊文件送至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之收件日(以郵戳日或簽收日為憑)起算。
(四)
申報期間幼兒應未經政府公費安置委託人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兒津貼 ,違反        前述規定,應繳回申報費用。委託人如意圖不法取得本申報費用而提供不實 審核資               料,致地方政府陷於錯誤核撥,除須繳回申報費用外,亦受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詐欺          得利罪追訴處罰。
(五)補助期間兒童受托情形如有異動,申請人應於異動事實發生7日內,通知居家托育服
  務中心/托嬰中心,如經查有隱匿申報之情形,將逕註銷補助資格,申請人並應繳回
  溢領之補助款,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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