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專區
家長申請未滿2歲兒童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費用
【申請資格】
(一)育有未滿3歲兒童。
(二)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三)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兒津貼或其他政府相同性質之補助。
(四)兒童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照顧。
【補助金額】

備註 :
1.自 112 年取消 稅率未達 20 %之規定 。
2.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係指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
3.弱勢家庭係指: (1)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庭。
(2)特殊境遇家庭。
(3)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依法認定之弱勢家庭。
4.委託人實際支付托育費用低於附表二所列標準者,核實支付。
5.第 2、3 名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 第 2、3 名(含)以上子女。雙(多)胞胎者,依子女出生排序為第 2、3 名(含) 以上者。
6.二歲至未滿三歲兒童托育公共及準公共托育協助支付金額由教育部以二歲至未滿 五歲育兒津貼及衛生福利部以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支付予家長, 舉例來 說:送托 準公共化居家托育 、準公共 托嬰中心 之幼兒為第 1名子女,家長每月能 領取育兒津貼 5,000 +托育補助 8,000 共 13 ,000 元之補助;如果送托公設民營托 嬰中心 、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之幼兒為第 1名子 女,家長每月能領取育兒津貼
5,000+托育補助 2,000 共 7,000 元之補助 ,以此類推。
【應備申請文件】
(下列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申請人私章)
(一)申請表。
(二)幼兒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若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補附身分證
影本。
(三)與托育人員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四)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五)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幼兒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
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證明文件。
(六)第2名(含)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